保险

南京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8〕22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特殊医用材料管理规定,对《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价医〔2018〕287号)中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经专家论证,研究确定了难辨梭菌毒素测定、经内镜射频消融术等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人工韧带、一次性使用喉镜片等部分新增特殊医用材料的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以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参保人员先按确定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