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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业务政策与具体操作的补充规定

  湖公积金发〔2018〕59号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业务政策与具体操作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7日

  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落实精减材料、简证便民的总要求,对照省定办事事项“八统一”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部分业务政策与具体操作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

  按照“一证通办”的要求,取消《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缴存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公积金发〔2017〕1号)中除本人身份证以外的所有申请材料,职工仅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登记,中心只审核该职工是否已为活跃缴存职工。

  同时,简化“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协议书”签署,改变原三方签署为两方签署,即由中心与银行签署协议,缴存人在登记表中作出承诺。

  二、关于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部分政策与业务操作事项的具体规定》(湖公积金发〔2018〕33号)中关于租赁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缴存地查询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由中心数据共享获取,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办理提取。对发现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有房的,审核不予通过。

  改变原缴存地按全市分成四个区域的规定,将缴存地扩展到全市范围内,即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取消首次办理时一次性提取前六个月的政策。

  2、优化办理方式。职工可以每月通过网上在线办理提取,也可以向业务窗口授权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授权委托提取期限一般为6个月。

  3、每月提取额均不超出职工当月缴存额的60%,且市区(含吴兴区)每人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其他县区最高不超过800元/月。

  4、租赁公共租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提取额度为实际支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