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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烟住〔2019〕10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1日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是指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等惩戒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列入国家或省、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三条失信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失信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材料留置。中心发现有疑似失信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并留置当事人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中心通过电话、面谈、网上查询、部门协查、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三)审定告知。中心对调查核实的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对拟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告知。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诉。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

  (五)信息披露。失信名单在中心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失信名单分为一般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

  第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失信名单:

  (一)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等手续,经中心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中心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的;

  (五)以虚假信息注册、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

  (六)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列入一般失信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暂停相关业务办理资格。

  第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失信名单:

  (一)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等手续,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通报严重失信单位所属上级监管部门;

  (二)取消相关业务办理资格;

  (三)将失信情况函告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四)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报请列入国家或省、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失信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隐瞒房产信息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配合办理预抵押转正式抵押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五)以虚假信息注册或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的个人,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三)存在上述第十条第(三)项情形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四)存在上述第十条第(四)项情形的,暂停1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存在第十条其他情形的,暂停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五)取消3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十二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逾期仍不退回的;

  (二)收到住房公积金错拨款项,拒不退回的;

  (三)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个人,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通报所在单位;

  (三)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四)存在上述第十二条中第(三)、(四)项情形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五)报请列入国家或省、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六条失信单位和个人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中心申请修复信用。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满或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名单中退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