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北京关于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二)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三)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四)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三、住院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