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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车

  1、借款人应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必须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经济收入证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担保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到管理中心个贷业务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住房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证明(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一式三份)。

  (3)购房合同意向书、购房合同书及其他有效购房文件;大修住房合同书、工程概算及房产证明。

  (4)用于贷款担保的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具备购房支付首期规定比例房价款的资金证明(存款单或已交首期房价款的证明)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

  (2)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借款内容。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申请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4)贷款资信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贷款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对贷款进行审批。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差、无贷款偿还能力或贷款担保不落实,贷款风险较大的,应不予批准发放贷款。对信用状况良好、贷款担保属实的借款人,准予发放贷款,并确定批准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

  3、通知借款申请人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出具准予贷款的通知,使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能及时办理手续,获得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贷款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第26条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准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规定了15日的期限。

  4、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受委托商业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值得注意的是,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