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交强险的垫付责任制度

  交强险垫付责任制度分为两部分,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强险垫付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垫付责任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强险垫付责任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垫付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垫付了抢救费用之后,是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的。即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责任原本就不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交强险条款规定只能在医疗费用限额之内予以垫付,垫付限额也应适用交强险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特别明确了交强险垫付责任除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