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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常房金发〔2019〕2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现对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根据常德市武陵区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武陵区(含市直)201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2954元、月平均工资为6912元(本数据不包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24号)“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0736元(6912×3倍=20736元),按最高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12%的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2488元(20736×12%=2488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超过4976元(2488×2=4976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限额。

  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200元。

  三、各区县(市)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一、二条规定执行。

  各缴存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照新的缴存基数标准进行汇缴,今年1-6月份未按上述缴存基数缴纳的,可以按此标准进行补缴。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