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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7月5日起实施

  各县区、各相关单位:

  为了不断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遏制投机炒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为首套住房。

  职工家庭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仅有1套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为第二套住房。

  二、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职工刚性需求及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第二套及以下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职工家庭须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5日起实施。商品房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为准(市区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2019年7月5日之前的,仍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