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莆田市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莆医保综〔2019〕70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财政局(计财局)、税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8年每人每年490元基础上再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新增财政补助30元的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及时补足资金,连同省级财政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务必在9月底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2020年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各县(区、管委会)应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并确保所有贫困人口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一)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30元的一半(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协商签订新一轮(2019-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合同,新增大病保险筹集资金可一次性拨付、按月拨付或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拨付方法拨付给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但必须在年底前拨付到位。

  (二)调整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39万元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不设封顶线。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三)待遇政策调整时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调整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2019年8月1日前办理出院发生的费用按照原政策执行,2019年8月1日起办理出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以上政策执行。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院报销年度封顶线(12万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后,当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已达到1.39万元的,再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直接进入大病保险报销(不再经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按以上报销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不设封顶线。

  三、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四、持续提升医保管理服务

  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通过督查全覆盖、专项治理、飞行检查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提升行政监督和经办管理能力,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医保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基金运行统计分析,健全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要以便民利民为第一原则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巩固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进便民、利民举措真正落实到位。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为重点,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完善电话、网络备案方式,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更多定点医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加强就医地管理,将跨省异地就医全面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和智能监控范围。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报销金额支付到人。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广大参保群众,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大病保险有关保障政策和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提升参保群众受益水平,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落实系统改造。市医保中心要抓紧开展信息系统业务功能改造,确保按时实现调整后的“一站式”结算。

  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