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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办事处,沙洋监狱管理局分中心,机关各科室,石化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荆金管〔2018〕48号)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程序,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就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通知如下:

  一、规范个人征信审核操作

  (一)综合评估个人征信情况。通过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心黑名单数据和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综合审查个人征信情况,《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二)细化禁入类征信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禁入类征信,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

  (1)《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存在贷款(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清情况的,以及显示还款情况不良的,即最近两年内最长逾期月数﹥3或累计逾期期数﹥6;

  (2)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不良、骗取骗贷被纳入中心失信黑名单库的;

  (3)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经中心认定应进入禁入类的。

  2、以下情况由各地核实后,可不予纳入禁入类征信认定条件:

  (1)逾期已还清,并能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

  (2)非主观故意,贷记卡(准贷记卡)因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发生逾期,能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

  (3)已结清的助学贷款存在最近两年还款不良,能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

  二、合理控制借款人家庭负债

  (一)科学计算职工家庭负债情况。通过借款申请人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家庭负债和担保负债综合计算职工家庭当前负债情况,测算到月,精准到分。

  按月偿还的各类贷款,按当前月还款额计算;对外提供担保的贷款,按担保金额除以担保总月份计算;采取按年还款的各类贷款,按年还款额除以12计算。家庭负债或担保负债已偿清或已解除的,提供相应证明由各地核实后可不予认定。

  (二)明确月还款额限制标准。综合考虑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需要,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家庭月负债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和风险防控措施

  (一)落实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的,担保可贷额不超过质押金额的90%(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质押担解除手续时,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简化贷款业务要件。取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套数证明的要件要求,个贷使用率在85%以上的地方以中心业务系统及《个人信用报告》登记的本地购房信息认定职工家庭房屋套数,个贷使用率在85%(含)以下的地方以中心业务系统登记的购房贷款次数为准。

  (三)严格审核职工婚姻登记状况。各地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衔接,定期核查职工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个贷使用率在85%以上的地方原则上不再受理职工离异半年以内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四)差别化确定贷款上限。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上限3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上限50万元。个贷使用率在85%(含)以下的地方可暂不执行。

  (五)降低职工逾期还款风险。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可增加一名共同还款人,避免因还款不及时影响个人征信。办理共同还款手续时须提供共同还款人身份证、还款银行卡,并签署共同还款协议。

  (六)定期清理长期未办结贷款。对非中心原因,超过一年以上未办结的贷款,由各地通知借款人,按现行政策重新申请。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事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