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南京公积金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一)《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单位持上述材料、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办理封存手续,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存在原单位,若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应当自被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服务网点办理转入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证明文件;

  (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职工身份证。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或因其他原因暂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为该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登记。恢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为该职工申请办理启封登记。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