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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单位公务员罕见病、危重病医疗补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4年,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2014〕15号)出台后,对减轻公务员(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就医负担,确保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细化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2016年3月,我局与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人社〔2016〕99号),明确了申请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赔付、超过大病保险最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补助的具体办理程序。今年9月,为使公务员患罕见病、危重病后得到有关医疗费用补助更具可操作性,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计委下发了《关于市直公务员患罕见病、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6〕258号)文件,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以确保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得到全面落实。

  二、重点内容

  (一)病种范围:《通知》明确了市直公务员患罕见病、危重病医疗补助的病种范围,即患有:重要器官(含骨髓移植)移植术及术后抗排斥住院治疗、肾功能衰竭住院治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住院治疗、脑血管意外及后遗症住院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住院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急性心功能衰竭住院治疗、颅脑肿瘤手术住院治疗、重型肝炎住院治疗、重症胰腺炎住院治疗、罕见病等病种的人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补助范围。

  (二)补助项目:补助对象患罕见病、危重病医疗过程必须优先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等。对属于上述病种治疗所必须的、且目录内无替代产品的医保目录外治疗项目、药品、全血、成份血等医疗费用纳入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医疗补助不包括目录外辅助用药及营养制剂、医用高值材料、医技检查、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

  (三)补助标准:年度内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项目费用,补助对象个人先行负担2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50%,每人年度实际补助额最高为20万元。

  (四)补助办法:

  1、申请。对患上述疾病的公务员,属于住院治疗中确需使用的目录外药品与治疗项目产生费用,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德市直公务员患罕见病、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经主治医生及科主任详细说明申请理由,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提交疾病证明书、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长短医嘱复印件,并于次年3月向宁德市医保中心窗口提出补助申请。

  2、认定。市医保中心集中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后,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组织有关人员和医疗专家对市直公务员患罕见病、危重病医疗费用进行认定,并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交由市医保中心。未经认定的不予补助。

  3、补助。患者(或家属)接到市医保中心通知书后,持患者本人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前往市医保中心窗口办理补助手续。市医保中心根据三部门认定意见支付补助费用,实际补助项目与费用以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项

  市直公务员患罕见病、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符合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从印发之日起受理申请;《通知》印发之日后发生符合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受理补助时间为次年3月。中央、省属驻宁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已参加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一并执行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