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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额下限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精神,自2018年5月1起,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为:麒麟区、经开区和宣威市属于二类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500元,按最低缴存比例5%执行,月缴存额下限为150元;其余各县(区)属于三类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350元,按最低缴存比例5%执行,月缴存额下限为136元。

  二、相关事宜

  (一)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下限规定,对涉及下限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并将核定的月缴存总额告知职工本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顺利开展。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