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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要求,最大限度地为缴存单位和职工业务提供便利条件,全面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业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人做出相应承诺后,住房公积金各业务受理部门先予受理,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及时给予办理意见的业务形式。

  第三条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申请人申请时应填写《容缺业务受理申请表》,与其他申请材料同时提交。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和时限。

  第四条申请容缺受理的业务,需经住房公积金各业务受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时,可直接将容缺材料送达住房公积金各业务受理部门,也可通过快递、电子邮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各业务受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补正时间以容缺材料送达住房公积金各业务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申请人未能按时补齐所缺材料的,按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处理,终止该笔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