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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支持缴存单位和职工解决困难、缓解压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及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邓州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期间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疫情过后可在三个月内办理补缴,视同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

  (二)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2-6月份住房公积金,2月份已经缴存的,可申请缓缴3-6月份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制定并报备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降低后单位和个人比例宜一致,且不得低于5%,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明等办理要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超出办理时限的,可将办理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疫情防控期间,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提供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明等办理要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超出办理时限的,可将办理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二)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中心将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

  经审批的延缓偿还的贷款,在可延缓时间结束后,借款人应在1个月内及时偿还所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

  本通知适用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