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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一、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16年7月1日。

  二、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5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6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5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90元。)

  四、请各单位接通知后,根据单位所在区域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拷贝单位数据,领取《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汇总表》(此表可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可登录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