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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哈房公委发[2018]4号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2016年,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通知》(哈公积金联发〔2016〕1号)继续执行,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2015年我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调整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5〕20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设定缴存基数上限。要继续严格执行此项规定,不得超上限缴存。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缴存单位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执行同等缴存比例。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与审批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和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政策解读,切实贯彻落实,严格规范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