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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内少缴了税费怎样补缴

  无论企业、个人都要依法纳税,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观、非主观的原因有些时候会出现这样那样忘记缴税、缴税不足的情况,怎么办?小编分享经验——纳税期内少缴了税费怎样补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处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摘录的部分重点内容,可以按此对照自己的纳税情况,一看便知,更多可以细读税法,也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