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料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
余公积金字〔2018〕16号
中心各科室、分宜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改进作风、简政便民、服务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赣建法〔2018〕24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12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4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料清单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单
(一)商品房(一手房)贷款申报材料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
3.《个人信用报告》;
4.首付预收款收据;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委托银行还款账户。
7、如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二手房贷款申报材料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
3.《个人信用报告》;
4.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5.不动产证;
6.售房人的身份证、收款帐户;
7.委托银行还款账户;
8.如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清单
(一)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两人(含两人)以上购房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按购房类型,分别提供购房证明文件:
①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总金额的付款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
②购买二手房的:契税完税凭证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
③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④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安置房凭证。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
4.按照修、建房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②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4.婚姻关系证明;
5.截止到提取当月贷款余额及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凭证(加盖贷款银行信贷部业务章);
6.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五)离、退休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
(七)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书。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十)租房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婚姻关系证明。
(十一)患九种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或出院小结;
4.医院出具的发票或相关费用凭证。
(十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
2、个人银行卡(工行或建行);
3、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本清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