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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有关科(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分工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市局各有关科(处)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分工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宣传解读,创新工作方法,有效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日

  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努力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一)实施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政策。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延长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政策执行期限,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的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科、失业保险科、医疗工伤保险科、社保中心负责)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符合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于15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养老保险科、失业保险科、医疗工伤保险科、社保中心负责)

  (三)欠费企业提供担保延缴社会保险费。对非因不可抗力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规定,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可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依法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社保中心负责)

  (四)保持社保费征收政策稳定。社保费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保持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社保中心负责)

  (五)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开展最低工资标准状况调研,了解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职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认识和感受,对最低工资标准状况进行评估,按照我省统一要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关系科负责)

  (六)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统筹使用稳岗补贴资金、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劳动关系科、失业保险科、社保中心、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二、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七)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失业保险科、就业促进科、社保中心负责)

  (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贴息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

  (九)加强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由80%提高到90%。(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十)加强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元至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

  (十一)推进省属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配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薪酬分配办法,科学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劳动关系科负责)

  (十二)支持家政企业发展。家政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普遍开展就业创业能力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推进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建设和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十三)搭建企业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依托有关网站,搭建集需求发布、在线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于一体的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持续扩大“中国山东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会”、“淄博—名校人才直通车”等大型引才工作品牌效应,支持引导民营企业赴海内外招聘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高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免费提供宣传、摊位租赁等服务。(人才中心、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十四)加大海外人才柔性引进力度。将我市民营企业在海外离岸研发中心和孵化基地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淄工作,允许其单独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做好聘任院士津贴发放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

  (十五)配合实施“千名博士进企业”行动。2018年至2022年,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每年选拔表现优秀的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博士,到提出需求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挂职一年,由接收单位给予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挂职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资福利不变。(人才中心负责)

  (十六)实施“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企业新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再给予5万元资助。企业工作站和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鼓励企业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获批后,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做好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前200名高等学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淄博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出站后留淄工作的“集聚计划”补贴申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

  (十七)鼓励留学人员来淄创办企业。针对处于初始创办阶段,待转化技术项目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且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来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给予重点类企业一次性资助经费20万元,优秀类企业一次性资助经费10万元。(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科负责)

  (十八)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在开展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人才工程推荐选拔工作时向企业人才倾斜。在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高技能人才选拔奖励等方面重点向实体经济倾斜,同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

  (十九)加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从2019年开始,连续三年参加省人社厅委托省留学人员协会组织实施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我市各类民营企业重点培养、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经营管理人员中至少选拔1名赴美国西德克萨斯农工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科负责)

  (二十)鼓励大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互联网+”形成的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吸纳失业青年参加见习。(就业促进科、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二十一)创新企业人才评价制度。拓宽评价人员范围,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申报评审待遇。开通“工程技术系列非公经济组织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激发非公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推动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调动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

  (二十二)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区县利用存量商业资源、老旧商务楼宇、仓储设施、闲置厂房等资源新建或改建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就业促进科、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二十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指导市场组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发挥政府市场桥梁作用,协调行业发展,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继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大在就业、人才等方面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化服务优势,拓展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空间。(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科、就业促进科负责)

  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扩大创建活动在非公有制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科、就业促进科负责)

  (二十五)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和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凡是无法无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对一般违法行为,推行执法建议书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负责)

  (二十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建设,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培训,指导民营企业健全企业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快处快结,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维护争议双方合法权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

  (二十七)聚焦“一不三一”标准,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对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优化“一次办好”事项清单;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深化就业社保综合柜员制改革;加大数据共享力度,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优化公共服务;全面推广“不见面审批”,以“应上尽上、全程在线”为目标,实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高频便企事项网上运行,提高网办率。(政策法规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