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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8名成员。2018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19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报告、2018年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和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财政审计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5个处室,4个分中心、3个管理部,业务指导江苏油田分中心、仪征化纤分中心。从业人员157人,其中:在编110人,非在编4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1283家,净增单位1243家,实缴单位11335家;新开户职工6.5万人,净增职工1.2万人,实缴职工57.5万人;缴存76.6亿元,同比增长18.7%,年度结息2.7亿元。2018年末,缴存总额538.5亿元,同比增长17.3%;缴存余额198.6亿元,同比增长10.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13家。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61.1亿元,同比增长16.5%;占当年缴存额的79.8%,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339.9亿元,同比增长21.9%。

  (三)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其中,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21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5万元,二次贷款减半发放,禁止向三次发放。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7万笔31.3亿元,同比下降1.3%、12.0%。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万笔29.3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91笔8884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01笔1.2亿元。

  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6.1亿元。其中,市中心24.1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0.98亿元,江苏油田分中心1.0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8万笔372.0亿元,贷款余额195.2亿元,同比增长8.9%、9.2%、2.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8.3%,比上年同期减少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3家。

  (四)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5.9亿元。其中,协定8.9亿元,一年(含)以下定期7.6亿元、一年以上定期9.2亿元,其他(活期、通知存款等)1751万元。

  (五)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8.3%,比上年减少7个百分点,其中项目贷款余额和国债余额为零。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6.8亿元。其中,市中心6.1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2764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4257万元;存款利息512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2亿元,其他70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3.8亿元。其中,市中心3.5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1274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2165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4亿元、归集手续费用211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167万元、其他276万元,各项业务支出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3.0亿元。其中,市中心2.6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1490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2092万元;增值收益率为1.56%,同比下降0.0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7亿元,提取管理费用457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56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528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689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5462万元,仪征化纤分中心上缴120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上缴1107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9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7亿元。其中,市中心提取5.3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提取1253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提取1.2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45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765万元,公用经费773万元,专项经费1058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922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653万元、220万元、1049万元;仪征化纤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48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2万元、463万元、3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26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0万元、90万元、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58万元,逾期率0.08‰。其中,市中心0.09‰,仪征化纤分中心为0,江苏油田分中心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市中心按当年增值收益不低于60%提取,各分中心按当年贷款余额不低于1%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7亿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1.9亿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6.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3%。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4.9%、1.8%和18.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8.9%,国有企业占7.4%,城镇集体企业占0.5%,外商投资企业占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9%,城镇私营企业占16.8%,个人自愿缴存及其他占38.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2%,国有企业占14.7%,城镇集体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8.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1%,城镇私营企业占15.4%,个人自愿缴存及其他占34.1%;中、低收入占99.2%,高收入占0.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0%,国有企业占6.1%,城镇集体企业占0.6%,外商投资企业占9.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6%,城镇私营企业占27.5%,个人自愿缴存及其他占44.4%;中、低收入占99.9%,高收入占0.1%。

  (二)提取业务:2018年,20.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1.1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7.7%,租赁住房占0.4%,物业费占0.1%,其他占0.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3%,其他占1.4%)。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6%,高收入占1.4%。

  (三)贷款业务: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约150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2.8%,比上年同期下降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约5.9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以下占25.3%,90-144(含)占67.2%,144以上占7.5%。购买新房占65.1%,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31.2%,其他占3.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3.4%,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6.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4.3%,30岁-40岁(含)占33.1%,40岁-50岁(含)占26.0%,50岁以上占6.6%;首次申请贷款占89.3%,二次申请贷款占10.5%,三次及以上0.2%;中、低收入占99.5%,高收入占0.5%。

  2018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947笔15.98亿元,累计贴息4519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6.5%,比上年同期上升0.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依规落实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好住建部关于企业降比缓缴的政策规定。下发扬金管201821号和43号文,将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至5%,依规做好困难企业降比、缓缴工作,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执法工作全力推进,严查违提拒贷行为

  会同房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开发企业拒绝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开展违规提取专项治理工作。全年严格依法查处4起因拒贷公积金而引发的职工维权投诉,违规开发商的拒贷行为得到及时整改。今年以来,中心还加大了治理违规提取公积金的工作力度,全年查处违规提取行为237起,其中移交公安机关8起。

  (三)适时出台公积金缴存提取新政

  一是认真落实港澳台及符合条件外籍人员制度扩面工作。转发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已为8名港澳台居民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设了个人账户。二是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出台提取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政策,有力支持职工改善居住环境。

  (四)全面修订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内部讨论、部门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合法性、风险性、廉洁性审查评估,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