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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提取指的是职工进行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情形而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类。

  (一)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无须保留个人账户时,采用销户提取,即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并作销户处理。

  (二)提取后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即提取后账户中剩余部分款项:

  1、账户中余额大于住房消费额的,按住房消费额提取;

  2、账户中余额小于住房消费额的,按百元整数的方式提取。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义乌市范围,且住房公积金不宜转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义乌户籍,不再在义乌市就业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农业户籍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证、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销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本息余额。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与权利须经法院判决、公证或职工原单位确认。

  第七条办理销户提取必须先确认以下情况:

  (一)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部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没有超标准、超期限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拒收或退回;

  (三)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未还清贷款的不得销户提取。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浙江省内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起二周年内,或领取《契证》起一周年内;

  (二)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自签订协议(取得资格)并交完相当于首付的资金起二周年内,或自办理产权登记起一周年内;

  (三)自建房的,自领取相应批准文件起三周年内,或自产权登记起一周年内;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周年可提取一次);

  (五)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三个月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的(每周年申请一次,每次提取一年的租金);

  (七)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本人缴存部分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一周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支出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办理销户提取。

  第九条部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租房提取、还贷提取不能超过当年支出额。

  第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或因退休等原因已经销户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建房费用,且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购买非自住住房或者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住房内部装修,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以办理按月委托提取:

  (一)按月委托提取归还公积金贷款;

  (二)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的职工,按月提取本人缴存部分,增加住房消费能力的。

  具体操作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正处逾期状态或者一年内逾期三期(含)以上的,不得提取。

  第三章程序和材料

  第十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一)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情形,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随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并在接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一般当场予以答复;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四)公积金中心转账到规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当根据提取的原因,向公积金中心交验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一)离休或退休:

  1、本人身份证;

  2、退休证、离休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

  1、本人身份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者户籍注销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义乌市范围,不宜转移公积金的:

  1、本人身份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本市的证明;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4、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义乌市户籍,不再在义乌市就业的:

  1、本人身份证;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农业户籍的: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4、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证、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本人身份证;

  2、失业证、伤残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等;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4、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1、本人身份证;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的:

  1、本人身份证;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九)购买省内自住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等),已付首付,合同备案不满两年的:

  1、本人身份证;

  2、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查档证明);

  3、购房发票或收据;

  4、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购买省内自住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等),领取《契证》或产权登记不到一年的:

  1、本人身份证;

  2、《契证》或初始登记的产权证(查档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房改房、成本价住房、拆迁安置、集聚建设、人才住房、经济适用房),取得资格并交首付不到两年的:

  1、本人身份证;

  2、公证书、审批表等批准文件;

  3、付款凭证;

  4、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二)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房改房、成本价住房、拆迁安置、集聚建设、人才住房、经济适用房),办理产权登记不到一年的:

  1、本人身份证;

  2、《契证》或初始登记的产权证(查档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三)建造或者翻建自住住房,获批不到三年的:

  1、本人身份证;

  2、《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四)建造或者翻建自住住房,产权登记不到一年的:

  1、本人身份证;

  2、初始登记的产权证(查档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五)大修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

  2、产权证(房产证明);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周年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六)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周年一次,申请按月提取的另行规定)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七)偿还外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每周年一次)

  1、本人身份证;

  2、外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还贷流水;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八)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周年一次)

  1、本人身份证;

  2、商业贷款合同或相关依据;

  3、银行出具的还贷流水;

  4、与该笔贷款相对应的购房合同(或契证、产权证);

  5、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十九)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含公房)的:(每周年一次)

  1、本人身份证;

  2、记载本人婚姻状况的证件(证明);

  3、本人(和配偶)房产查档证明;

  4、房租发票或公房租金收据;

  5、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二十)本市无自有住房,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本人缴存部分的:(每周年一次,申请按月提取的另行规定)

  1、本人身份证;

  2、记载本人婚姻状况的证件(证明);

  3、本人(和配偶)房产查档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二十一)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因患重大疾病(一周年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与患者关系的证明;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

  4、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5、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本人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第十七条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提取本人账户余额尚不足,需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的,除出具相应材料外,还需被提取人到场(或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供:

  (一)被提取人身份证;

  (二)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公安部门、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件(证明);

  (三)被提取人缴存卡(或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与权利需经法院判决、公证或原单位确认。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二)提供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判决书;

  (三)确认继承或受遗赠的判决书、公证书或职工原单位确认领取人的文书;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在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第十九条职工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提取的,需经工作单位见证或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三)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在义乌开户的银行活期账户)。

  第二十条职工调离本市,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可以采取转账、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办理时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函)。公积金中心以销户提取的方式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给予处罚: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