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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房金管委[2019]5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员都应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细则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办法》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六条单位缴存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三)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明、单位公章、U盘等电子存储介质到单位开户时选定的中心大厅或管理部,拷贝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表格或登录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上大厅下载或领取《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为下列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3、经有关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

  (二)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2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纸质和电子);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电子);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6、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

  7、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原件)。

  8、其他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等(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仅限没有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

  9、工资发放表:全体职工缴存登记最近月份的工资发放表(纸质原件或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及电子表)。

  10、全体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在中心规定的受托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第八条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可自愿办理缴存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在通化市行政区域内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正常连续缴纳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得有断交记录)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可自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需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到需要贷款房屋所在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填写《通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约定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金额、缴存方式。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簿(原件);

  (三)本人参保证明(原件);

  (四)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九条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若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员应携带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职工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发生错误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的自愿缴存者。以上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户口薄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变更,并重新签订《个人住房公积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十一条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注销登记前,单位按规定办理账户清理。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应当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并转移到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二)单位应到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变更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己销毁的,需出具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证明),连同下列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单位无法联系,经与有关部门核实后单位已注销的,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

  职工、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的自愿缴存人员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中心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不能办理提取和转移手续。冻结期满,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自动办理解冻手续。

  (一)账户冻结

  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携带下列法律文书原件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冻结申请表》,要求办理账户冻结:

  1、法官工作证原件;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冻结期满,人民法院如需要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执行人员应携带相关资料办理账户继续冻结手续。

  (二)账户解冻

  法院工作人员携带下列法律文书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解冻申请表》,要求办理账户解冻:

  1、法官工作证原件;

  2、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有薪金性收入组成。

  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

  (四)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由单位按规定补足。多缴的部分由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由单位办理退缴手续,划回单位账户。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分为正常汇缴和变更汇缴。正常汇缴是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与上月相比均未发生变化,即按照上月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缴存;变更汇缴是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数或缴存金额与上月相比发生变化的。

  1、正常汇缴

  单位经办人到所辖区内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单》(加盖单位公章)签字。

  2、变更汇缴

  单位整理本月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职工、启封职工的资料,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登记申请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个人变更登记电子表格,携带表格、经办人身份证,以及下列资料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汇缴审核:

  (1)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携带《通化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

  (2)职工转入确认的携带《通化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

  (3)工资发放表:新录用职工缴存登记最近月份的工资发放表(纸质原件或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电子表)。

  (4)新录用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在中心规定的受托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借记卡(复印件)。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补缴。

  (二)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三)单位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所需补缴年月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格式建立补缴审核电子表格,纸质表格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补缴审核。

  (四)单位填写补缴情况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自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授权书》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登记留存的银行卡按时到中心及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作为缴存基数计算、缴存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缴存比例上限的2倍,下限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缓缴

  (一)申请缓缴

  1、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2、单位应到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变更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缓缴: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或其它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缓缴解除

  如果在缓缴期间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到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变更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缓缴解除手续。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退缴

  (一)符合以下情形可退缴:

  1、实际月缴存额与缴存登记核准的月缴存额不符;

  2、实际补缴额与批准的补缴额不符;

  3、未经管理中心核准、批准,私自缴存住房公积金;

  4、异地转入款项有误;

  5、误缴;

  6、其他。

  (二)退缴要件

  1、退缴情况说明书;

  2、住房公积金退缴申请表。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年度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2、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3、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单位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1)《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汇总表(变更登记)》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住房公积金未汇缴至当年6月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汇缴至当年6月,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二)常规基数调整

  差错调整。单位在年度基数调整后发现职工缴存基数有误,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缴存基数情况说明书、职工同意变更缴存基数的声明,到单位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一)单位需要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在当年6月30日前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办理。

  (二)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本市规定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三)单位应到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tonghua.gov.cn)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1、提高缴存比例的,携带《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到单位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

  2、降低缴存比例的,携带《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到单位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合户、转移

  第二十二条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封存要件

  1、《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

  3、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1)《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手续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在调转工作、调入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形:调令或任职文件等工作调转文件(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单位合并、分立后新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形:单位合并或分立文件(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单位在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没有在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7、职工因停薪留职等合法合规原因单位停发工资的情形:停发工资文件和材料(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8、判刑:法院判决书(原件);

  9、退休: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形: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11、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开户缴存登记人员自愿申请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4)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开户缴存登记人员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录用手续且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开户缴存登记人员封存之前,必须将之前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方可办理封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启封

  (一)办理账户启封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启封人数、启封年月、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帐号。

  (二)启封要件

  (1)启封情况说明书;

  (2)启封明细表、重新签订聘用证明等录用手续、启封月份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启封时间:单位经办人员按照封存手续已经为该职工在当月办理完封存业务的,当月不可同时再次申请办理启封业务。

  第二十四条合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的自愿缴存者)以上人员,职工应当自被录用之日起30日内,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手续;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职工新增月份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每个职工、个人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个人发现自己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将其一个或多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待封存后由正常缴存公积金账户所在公积金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办理账户合户。

  第二十五条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工由外地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为其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方可办理。

  职工登录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填写准确无误后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单位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办理。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十六条缴存单位或个人可以使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上大厅、自助查询机、12329客服电话等客户终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单位需开具住房公积金合规性证明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到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

  (一)单位介绍信;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六章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