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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业务中有关个人信用状况的审核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个人信用状况的审核标准。将审核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状况的时间区间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24个月内;将逾期不良记录次数的上限标准调整为:不区分贷款类型(含信用卡),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逾期不良记录的次数合并计算,存在连续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的,不予受理。

  二、修改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将《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部分第九条第二项第(四)(五)(六)款删去,修改为“(四)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24个月内有住房贷款、非住房贷款(不含就业前的助学贷款)或信用卡透支等借款行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合并计算,存在连续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包括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等的逾期记录)的。”原第(七)(八)款依序改为第(五)(六)款。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即行废止),请各分中心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已获批准贷款的善后工作。2019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