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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一次性创业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龙人社〔2019〕2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龙岩市一次性创业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7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二条以下三类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

  1、实现自主创业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2、近3年内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3、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且在劳动年龄段的农民。

  第三条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二)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四条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创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五条此前创业者租用经营场所,已获得每年3000元标准,最高期限2年的创业资助,或已获得6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的,不得重复再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三章申请材料与受理程序

  第六条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龙岩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返乡创业农民提供返乡人员情况材料(附件2);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网店需提供网址以及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记录的截图照片;

  4.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经济实体或网上商场还需提供《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第七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和申请人以及创业带动就业人员缴交社会保险费信息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甄别比对;申请人创办企业相关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并对申请人创办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勘验。经办机构将申请人身份和参保信息甄别比对和实地勘验照片打印(复印)作为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八条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应先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力资源市场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创办的企业账户。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九条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重要指标进行考评。各县(市、区)应加强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人社局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送《龙岩市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统计表》(附件4)。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骗取套取补贴行为的,要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人员;(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8)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第十二条《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八条内容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级对就业创业政策调整,调整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