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深圳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深圳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第十三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确认);2。停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伍通知书、出国定居等证明。(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计算机系统自动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