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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发布关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流程和制度(试行)通知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流程和制度》(试行)已经市中心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流程和制度(试行)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单位开户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携带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企业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供本单位所有缴纳社保的人员名单并加盖社保机构业务章。所有缴纳社保的人员都需缴纳公积金。如单位因资金困难,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范围可先从相对稳定的岗位员工开始汇缴,但不得低于总人数的30%,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缴交范围。

  2、填写资料:

  申请单位向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并准确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样表见附件1)和《宿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表》(加盖单位公章,样表见附件2)。样表二要核实后准确填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基数、单位比例,职工比例,补贴比例,月缴额,社保帐号。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交给公积金窗口开户经办人员,以便数据导入。

  3、申请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提供申请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指定开户银行名称,帐号,收款人名称,以便缴款。

  4、有意向委托划款的单位可以同时和公积金窗口签订委托划款协议。(样表见附件3)

  住房公积金开户流程详见开户流程图(详见附件4)

  (二)异地贷款开户。

  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需办理异地贷款的人员,提供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证明(加盖外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章)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可来我市公积金窗口办理开户手续。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月缴额和比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2、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4、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例:职工工资基数为4500元,职工比例和单位比例均为10%,月缴额=(4500*10%+4500*10%)

  5、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按8-12%的比例缴存,并按10%的比例将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一起缴存;例: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4000元,职工比例和单位比例均为12%,补贴比例为10%,月缴额=4000*(12%+12%+10%)。新设立的非公企业,设立当年可以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全市统一的最低缴存比例。

  6、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起汇缴到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7、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8、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流程

  1、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每月将单位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指定开户银行。

  2、单位缴存经办人员持缴费单据到住房公积金指定开户银行开具公积金缴交收据。

  3、如果单位人员变动(增加,减少)、基数调整(提供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表加盖公章)、单位职工月缴额批量调整和个人批量补缴时,应先从银行导出批量基数调整表或个人批量补缴表。缴存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在导出的电子表上填写并打印、加盖公章递交开户银行处。

  4、银行工作人员根据缴费单据和变更清册表记帐。或根据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提供的导出表进行导入数据。

  5、记帐过程中如有疑问,银行经办人员要及时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沟通。

  7、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对帐发现记帐错误时,立即通知银行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理。(详见红冲业务处理)。

  8、单位记帐已完毕,审帐时发现由于缴存单位经办人员递交的变更清册表造成单位职工缴交帐户出错的(如甲的月缴额和乙的月缴额颠倒),应由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提供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开户银行,由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公积金经办人员后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汇缴流程详见汇缴流程(详见附件5)

  四、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调动到本市其它单位且原单位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停缴手续的。

  1、提供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窗口提供或公积金网站下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样表见附件6)并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如转出单位发生破产或灭失的情况下,由转入单位加盖公章。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

  (二)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市外转移。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调动到外市其它单位且原单位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停缴手续的。

  1、提供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转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转移接收证明》(注明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公积金业务专用章。本市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内做外市转出业务,打印支取凭证后,根据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开具汇票汇出。

  3、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

  4、如委托他人代办,转移职工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本市职工市外住房公积金转入

  职工已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的。

  1、提供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详见附件7)加盖本市公积金公章。

  3、申请人带齐本市公积金窗口提供的材料至外市公积金窗口办理转移业务。

  4、本市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银行的回单查询外市转入的公积金余额,核实信息后,做该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补缴业务。

  5、申请人带齐材料至公积金窗口申请转移业务且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并户

  (一)单位并户

  1、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合并(不成立新单位),单位要提供单位合并的证明文件及单位合并申请书(单位自行书写加盖公章),到公积金窗口办理。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后组成为新单位的,新单位应先按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程序办理开户手续;然后由各合并单位分别按住房公积金单位并户程序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合并到新单位。

  (二)个人并户

  因工作调动造成一个职工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公积金办理人员或职工本人到住房公积金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

  1、如职工的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分属两个不同的单位,先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加盖转出单位公章),转入同一个单位后,再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并户申请表》(样表见附件8),职工本人仅凭身份证原件签字后即可办理并户。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另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如职工的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同一单位,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并户申请表》,职工凭身份证原件当场办理,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另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经办人携带并户材料至住房公积金处,公积金工作人员录入、审批材料无误后,即时办理。

  六、信息变更

  (一)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发生变更应出具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其他情况发生变更的,单位可直接至公积金窗口办理变更业务。

  (二)职工信息变更。

  1、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更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至公积金窗口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附件9),回单位加盖单位公章证明。

  2、单位封存(停缴、待处理)情况下造成职工帐户信息变更,需要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更表清册表》(附件10)加盖原工作单位的单位公章。申请人带齐材料至窗口申请变更,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后,即时办理。

  七、单位及个人红冲业务。

  (一)单位汇缴业务红冲。

  委托银行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出错时需向住房公积金处申请办理单位汇缴红冲业务。

  银行公积金记帐人员提供《住房公积金红冲申请表》(详见附件11),由委托银行负责人签字,加盖银行业务章,交公积金窗口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由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红冲。

  (二)职工个人补缴,转移,并户业务红冲。

  委托银行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缴,转移,并户业务出错时需向住房公积金处申请办理个人红冲业务。

  银行公积金记帐人员提供《住房公积金红冲申请表》加盖银行业务章,经住房公积金窗口签字同意后,交住房公积金窗口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由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职工个人业务红冲。

  八、封存

  (一)单位封存。

  单位自发生撤销、破产、合并、解散等情况之日起30日内,单位或负责清算部门必须至中心办理单位账户封存。单位撤销、合并的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单位注销的需出具工商部门的注销核准通知书或税务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单位破产的需出具法院的裁决书。对停缴单位职工进行批量封存业务处理。

  (二)职工封存。

  单位职工发生离职、退休等情况,由所在单位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表》加盖单位公章,交委托银行直接办理。

  九、记账凭证和变更清册等材料装订

  1、记账凭证装订按和各经办银行签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办理》条款办理。

  2、缴存单位每月递交至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在次月15号前由银行工作人员装订成册,按月递交公积金经办人员处归档。当年新增开户单位材料按年装订,由住房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归档。

  十、公积金缴存查询

  (一)信息查询

  1、查询渠道:公积金窗口、客户服务热线(12329)、网上营业厅、自助查询终端等。公积金窗口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提供近二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网络查询服务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2、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3、查询所需材料:(1)查询职工本人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公积金窗口都可以查询,公积金窗口不得以属地管理借口而拒绝查询。(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开具的申请(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在缴存地查询。

  (3)委托查询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受托人身份证。

  4、查询时限:通过公积金窗口查询的,即时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缴存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二)信息证明打印

  1、个人打印。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可以在全市住房公积金任一窗口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业务章,限打印2份,如果职工需要更多数量,请职工本人复印后给予盖章。如委托打印,由被委托人持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的身份证给予打印。

  2、单位集体打印。由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持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在缴存单位缴存地公积金窗口给予打印(限打印2份,如果需要更多数量,请复印后给予盖章)或拷贝。

  第二部分支取受理和审批

  一、提取范围和材料:

  (一)购房提取

  本市购房

  1、购买新商品房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

  提供资料:⑴本人身份证;⑵网签购房合同;⑶购房发票;⑷银行借款合同。

  如配偶提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结婚证。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2、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全额付款的

  提供资料:⑴本人身份证;⑵网签购房合同;⑶购房发票⑷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是当日的,隔日办理)。

  如配偶提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结婚证。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如不是全额付款的,仅提供上述⑴⑵⑶项的,经办人受理后将资料交由窗口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应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办理,并当场填写具结书(附件12)

  提取额度为网签购房合同日期之前的公积金金额。

  外市购房

  符合上述1.2。两种情况的除参照执行外,公积金窗口负责人应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或电话核查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额度为网签购房合同日期之前的公积金金额。

  购买二手房

  提供资料:(1)本人身份证、(2)《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额度为《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之前的公积金金额。

  如配偶提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结婚证。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拆迁安置

  提供资料:(1)本人身份证。(2)拆迁安置部门签章的拆迁安置协议;(3)安置房买卖合同或上房单;(4)购房发票。

  如配偶提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结婚证。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如仅能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窗口负责人三日内安排人员到拆迁管理部门调查。

  提取额度为安置房买卖合同或上房单日期之前的公积金全额但不能超过因安置个人负担的房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

  1、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仅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身份证。

  2、在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如能提供以下资料当场办理:⑴身份证;⑵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⑶宅基证;⑷建设造价表;⑸购买建筑材料付款票据。

  如仅能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由窗口负责人三日内安排调查,如属实,给予办理。

  3、对仅能提供危房鉴定证明的,由窗口负责人三日内安排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中心主任批准办理。

  如配偶提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结婚证。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三)还贷支取

  1、按年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首次提取提供资料:(1)银行借款合同;(2)贷款流水帐和贷款余额表(加盖银行业务章);(3)身份证;(4)结婚证或离婚证;(5)单身的填写未婚具结书(附件13);(6)本人正常使用的工行、中行或建行的账户信息。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同时填写《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住房贷款协议书》(附件14),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下一年度起(公积金的年度计算是每年的6月30日到下一年的7月1日)每年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

  首次提取后,经核实符合继续按年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第二年按签定协议的先后顺序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划款手续,直至申请人商业住房贷款还清。在此期间不再需要提取人至公积金窗办理

  按年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上一年度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同期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配偶有公积金,申请按年提取的,需符合对方提取额末超过同期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方可提取。提取时且不得超过本人上一年度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按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流程参照上一条办理。

  3、职工申请按年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

  4、一次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提供资料:⑴身份证;⑵个人住房借款合同;⑶银行盖章的贷款余额表;(4)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的填写单身具结书。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余额金额

  配偶符合条件提取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5、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贷款余额由经办人在业务系统中查询,共同借款人(配偶)符合条件提取的,也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以贷款业务系统中载明的信息为准。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余额金额。(四)支付房租提取

  1、支付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⑴身份证;⑵申请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在宿迁市、区工作的需在市、宿豫区房管部门两处开具无房证明);⑶租赁合同;⑷所租房屋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⑸拆迁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2、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须承诺租房的真实性,填写具结书(附件15)。3、租金提取以家庭为单位的固定金额,单身的填写未婚具结书,市区、宿城、宿豫,900元/月,沭阳、泗阳、泗洪为800元/月,房租租金低于此额度的,按实际租金支付。4、窗口负责人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支付租金提取进行调查,发现虚假报中心归集科,归集支取科根据情形进行行政执法或诉讼。(五)重复叠加使用公积金提取。为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功能,支持职工购买住房和还贷,新增以下2种方式提取。1、职工办理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且不需要使用配偶公积金的,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再次购房提取。提取办法参照购房支取。

  2、职工可办理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每月帐户有余额可办理按年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但要在按年还贷协议中说明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办法参照按年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六)其他情形提取。

  1、退休提取。

  退休支取除提供身份证外,提供以下任何一种资料即时办理:⑴退休证;⑵退休工资审核表;⑶单位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提取金额为账户中本金与利息的合计。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丧失劳动能力支取

  提供资料:⑴身份证;⑵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⑶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劳动部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提取金额为账户中本金与利息的合计。

  3、出境定居或调出本市

  (1)出境定居

  提供身份证和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或定居地定居证明之一即可。

  (2)调出本市

  提供资料:(a)外市劳动人事部门签定的劳动合同;或(b)外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仅出具异地公积金接收证明的给予转账。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提取金额为账户中本金与利息的合计。

  4、重大疾病提取。

  (1)重大疾病支取是我单位的一项人性化服务并无法律法规依据。需严格控制。

  重大疾病提取条件

  (2)重大疾病支取仅限本人,且本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3)疾病范围仅限十五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精神发育发迟滞、肺心病、乙肝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器官移植人员

  (4)重大疾病支取提供资料

  (a)身份证;(b)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印章);(c)社保部门报销的结算凭证;(d)出院结算清单(加盖印章)。

  (5)提取最高金额为社保报销后自行负担部分。

  (6)重大疾病支取资料由经办人审核后报窗口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5、死亡支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任一继承人可以持职工死亡证明文书和原工作单位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单位委托书的,需提供公证处的公证文书,公证文书上需载明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人姓名。

  提供资料:(1)提取人身份证;(2)单位委托书或公证书;(3)提取人具结书(附件16)。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提取金额为账户中本金及利息的合计。

  6、职工被判刑收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提供资料:(1)提取人;(2)被提取人身份证;(3)由监狱管理部门或原单位盖章的委托书。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提取金额为账户中本金及利息的合计。

  7、法院执行提取

  (1)各窗口要无条件配合法院的查询、封存、冻结住房公积金工作,并将法院出具的查询、封存、冻结法律文书交窗口负责人存档。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用公积金按月或按年还贷的除外。

  (2)法院出具被执行人已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证据时,如男年龄已满60周岁,死亡或宣告死亡,出境定居,被申请人购房的合同原件等,经窗口负责人批准,给予配合直接划拨住房的公积金,有关证据和划拨法律文书一并存档。

  (3)其它情形等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市中院协商后再定。

  二、提取规范和流程

  (一)提取分级审批制度。

  1、提取5万元以下的,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录入后,由窗口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批终结。提取人直接去银行提取现金。

  2、提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录入后,窗口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核,最后由市中心负责人进行三级审批终结;在对提取人进行二级审核后,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提取人在第二个工作日去银行提取现金。如提取不合规范,提取数据没有传入银行前台,让银行经办人员即时和公积金窗口联系,告知提取人不予提取理由。

  3、职工满足最后一次性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实行内部转账条件的,不论数额多少,维持原来审批方式不变,实行二级审批。

  (二)提取步骤。

  1、申请人到公积金窗口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具结书》(附件17),公积金经办人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核、扫描,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提取原因,提取金额等信息,初审完毕后,经办人打印《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单》(附件18),窗口审核人同步审核,二级审批后,加盖窗口印鉴交给职工,5万元以内的当日到经办银行办理提取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告知职工次日(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去银行提取现金,期间等候三级审批。

  2、经办银行核对数据及印鉴的真实性,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确认支付后,在提取审批单上加盖印鉴,办理支付。申请人在收取款项后在提取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3、按年还贷业务的,各窗口经办人根据申请人的《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按揭住房贷款协议书》,每年7月15日以后,按协议签定的时间先后顺序,集中到银行或发函到银行核实申请人的住房贷款是否已偿清,核实上一年度还款金额结合该职工一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填写《按年还贷汇总表》(附件19),窗口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连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单》集中交银行经办人员办理,每年7-10月办理完毕。

  (三)提取中有关事项的统一口径。

  1、所需的身份证均为有效身份证,所需的材料均为原件,如是复印件的需要加盖有效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如果需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2、除了销户提取全额公积金外,其他情形提取现金的以十位计算。

  3、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随到随支,需核查信息的和三级审批的,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4、公积金窗口只保留职工填写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具结书》作为业务档案,按周归档整理;开具的4联《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单》作为财务票据全部由客户递交银行,再由银行按《住房公积金委托办理协议》规定传递到装订单据的指定银行。

  5、公积金窗口一经开出的《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单》,三个工作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6、职工按年还贷取消信用审查,《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按揭住房贷款协议书》在申请人还贷结束后,此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部分监督与处罚

  1、中心监察科负责对缴存、查询、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工作,对不遵守缴存、查询、支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和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各窗口要在明显处放置监察科电话号码。

  3、对应当办理查询服务不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待岗三个月。

  4、对在缴存工作中不认真、不仔细,造成帐务混乱的,给予通报批评。

  5、对超过中心规定缴存基数、比例审核单位职工缴存额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6、对应当办理支取不办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减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待岗三个月处罚。

  7、对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支取流程规定时限办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窗口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减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待岗三个月。

  8、不按本流程要求进行日常复核的,对窗口负责人通报批评。

  9、对不应当支取而支取的,或擅自超过应当支取的金额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窗口负责人给予的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回收支取额或超过部分,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待岗三个月处罚。

  10、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明显是伪造的,或经办人和申请人串通伪造提取资料,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1、监察科在提出处罚意见时应参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心其他制度规定,综合给出决定。

  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