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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政策问答

  钞票带4和7本身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毕竟钞票印制的时候,号码都是按顺序印制的,因此钞票有无带4、7,实际上和钞票的品质与好坏毫无影响。那为什么在收藏界里,大家对4、7毫不待见,而币商们对自家藏品的推销时都免不了要大喊“全程无4、7”呢?

  关于4和7在钱币收藏中的忌讳,最受到广泛认可的缘由,是因为广东人对4和7的忌讳,“4”与“死”谐音,“7”和“凄”谐音,而连起来读又像“死期”或“死妻”,这都是人们所忌讳的。而这种忌讳带到纸币上,对于追求吉利的人们来说,即使没有过多的“6”或是“8”这类代表“顺”和“发”的数字,也不要有带4、7的数字。而随着这种“不带四七”的需求越来越普遍,邮币商也开始迎合这种观点而推销不带4和7的钞票,而由于这种挑号使得这类钞票本身就不多,因此被加价出售,这才使得带4、7的钞票反而便宜了不少,甚至因为滞销而继续掉价。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此,2017年本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自4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二、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其中,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7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850元/月、致残二级5530元/月、致残三级5200元/月、致残四级4880元/月。

  四、今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最低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自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按致残一级5850元/月、致残二级5530元/月、致残三级5200元/月、致残四级4880元/月的最低标准计发。

  五、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17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

  六、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