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徐州市人社局将咨询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为方便企业群众更好了解人社政策,更方便快捷办理人社业务,徐州市人社局将咨询较多的人社领域的热点分专题向社会公布,供参阅。

  Q:202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A:企业缴费基数:

  执行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具体内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仍按3368元执行,下限与上年度相同。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

  工伤保险篇

  Q: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A: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Q: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A:基本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首先应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和工伤康复。(注意: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到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

  (3)到工伤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

  Q: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A:《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