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户外运动保险条款内容是什么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不包含高风险活动)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包含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免赔100元,100%赔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