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细则落实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细则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并对部分群众关心政策进行了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人员需继续参保

  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但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中人”过渡政策已统一

  此次,人社部还专门针对“中人”过渡问题进行了解读,表示全国将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激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门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各地视同缴费年限要规范

  人社部还表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要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近年来,公务员工资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教师职称晋升制度、教师工资制度改革受到各界人士越来越多的关注,说明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精神追求越来越受到重视,说明国家有听到更是响应了底层人民的呼声作出了一系列的动作。

  现今社会虽然仍然存在许多的不公平和羞于启齿的事情,但是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更多的正能量,只有去相信未来会更好,才能走在创造更美好未来的路上,只有相信,继而行动,最后才能实现!盼望不久的将来,社会越公平,人民更幸福,世界越和平,国家越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