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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退休后养老保险金可以在广州领取吗?

  外地户口退休后养老保险金可以在广州领取吗?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

  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退休地的确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即:如果您在广州工作,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满足15年,并且在广州缴社保够10年,那可以选择在广州办理退休,享受广州的退休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