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调整企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要件材料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自2019年2月25日起,江苏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企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要件材料作出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19年2月25日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调整为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二、企业已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提供《开户许可证》。
三、未涉及事项,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2月25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