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比例暂定为佣金的40%。
同时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例如,某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为1.6万元,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1.6×40%)×(1-20%)]×20%×10=1536元。
举例说明:保险公司营销员张某,4月份取得保费的佣金收入为10000元,依据不同的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原政策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取得的佣金收入10000元
2、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5%+10000*5%(7%+3%)=550元
3、计算应扣除的营销费用:(10000-550)*25%=2362.50元
4、依据计算后的余额:(以便于确定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0-550-2362.5=7087.5元
5、应纳税所得额为:7087.5*(1-20%)=567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5670*20%=1134元。
二、依据新政策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取得的佣金收入10000元
2、计算应扣除的展业成本:10000*40%=4000元
3、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5%+10000*5%(7%+3%)=550元
4、依据计算后的余额:(以便于确定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0-4000-550=5450元
5、应纳税所得额为:5450*(1-20%)=436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4360*20%=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