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1)北京工伤保险费的收缴程序

  1、按照已审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企业于每月5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每月10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收缴月报表》审核汇总后,同软盘一并报市社保中心。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征缴企业的工伤保险费。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7日转入市财政专户。

  (2)北京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程序

  1、工伤保险待遇为次月支付:有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行为的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数据库核对后,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经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后,填入《支付月报表》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报送的《支付月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区、县财政局社保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的《支付月报表》及软盘一并报送市社保中心,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填写《支付月报表》,于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于当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企业工伤职工的保险基金,拨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6、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企业。企业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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