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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平均缴费基数是什么

  该办法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以平均工资为参考的基数对于单位缴费同样意义重大。尽管根据有关文件,企业要缴纳的社保费用是以企业工资总额的20%来做计算的。然而很多地方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以个人账户的办法来约束企业,要求企业缴纳的时候,同样参考最高和最低基数标准。除了养老保险这个重头戏之外,多地的医保、失业等其他四保也是以这个基数为参考标准。

  以某市为例,个人平均缴费基数相关政策如下:

  1、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以2013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月平均数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其中,参保事业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与第三条第1款规定一致)确定。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高于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

  3、自2014年度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39元/月(赣人社发〔2014〕33号)。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第2款规定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高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61元/月(赣人社发〔2014〕33号)。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第2款规定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2014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都以2014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

  4、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的2014年度全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洪人社发[2014]275号)为参考依据。

  5、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