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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阿尔兹海默病等四种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佛人社〔2018〕329号)的文件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阿尔兹海默病、克罗恩病、强直性脊柱炎三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种,将普通肺结核纳入门诊特定病种,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完善门慢、门特药品目录管理,有效防控医保基金支出风险,我们配套开展新增门慢、门特病种二级药品目录制定工作。经医学专家论证,形成《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

  二、制定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

  2、《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

  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阿尔兹海默病等四种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佛人社〔2018〕3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按照病种名称分为4个二级目录。目录表格内包括“序号”、“药品类型”、“病种名称”、“药品名称”、“药品剂型”等5列,其中“药品类型”对应国家目录中关于该类药品的分类,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三大类。“病种名称”是指药品相对应的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名称;“药品名称”是指药品的通用名;“药品剂型”是指该通用名药品的剂型类别,同一通用名的西药药品可能有一个或多个剂型,中成药药品剂型已包含在其通用名。

  (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的药品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遴选,严格执行国家、省的相关文件规定,不得调整或突破规定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的药品按照“临床必需、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优先选择药品说明书有治疗相应门特、门慢病种的适应症或已经纳入相应门特、门慢病种诊疗指南的药品,并适当考虑联合用药、治疗副作用用药或其他辅助用药,经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专家研究论证后最终确定。

  (四)为确保公平性,选择药品时只选择通用名,药品名称、剂型必须与国家规定的药品目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