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由住房基金中心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每年定期公布。
职工工资收入超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缴存。
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基金中心审核,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
【最新消息】
为了切实做好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工作,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3号)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现就发布2014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如下: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7300元、2387元;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6208元、2387元。
二、以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从2014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