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2014年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793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7379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55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476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7元。

  此外,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158.6元、失业保险费69.52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95.2元、失业保险费41.71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63.4元、失业保险费27.8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39.02元、失业保险费4.63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83.86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