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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如何办理?

  答:居民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或按手印。

  3、个人参保缴费分几档,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4、政府补贴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答:(1)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由政府全额支付。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

  自2015年1月1日起,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补贴60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5、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1)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

  (2)45周岁以上(不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3)45周岁以下(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6、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自2013年7月30日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2013年7月30日前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

  7、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怎么计发?

  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8、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1)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至少满足缴费年限的最低规定。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9、怎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参保人在到达60周岁的当月,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农保经办机构核算领取人的养老金标准,委托银行建立养老金发放存折,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存折,领取人持存折到银行领取养老金。

  10、怎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当参保人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丧葬补助金怎么规定的?

  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分担,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

  12、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怎么办?

  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