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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克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统一调整。现就2018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4〕4号)精神,2018年克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执行单位、个人各12%标准。各类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单位、个人各5%。

  二、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职工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克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2017年度克州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63233元,月平均工资为5269元(63233÷12=5269元),按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额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18年我州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807元(5269×3倍=15807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460元(克州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3794元(单位缴15807×12%=1897元,个人缴1897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46元(单位缴1460×5%=73元,个人缴73元)。

  三、其他事项

  1、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数调整工作流程与往年相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并经我中心审核,报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至12%内,最低不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缴存单位如有比例调整的须在缴存基数调整前办理完缴存比例调整。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管理部、各公积金代办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审核汇缴公积金,有缴交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及时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