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房金管〔2019〕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最多跑一次”改革、“一证通办”、创建“无证明城市”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审核属实的,也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五条以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和第四条第(三)项提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先办理封存手续。以第三条第(五)、(六)项和第四条第(一)项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除外。
以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户籍或籍贯在购房所在地的;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
(五)申请人的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上学的。
职工因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申请住房贷款,贷款发放时间在2018年9月21日之前的除外。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基础申请材料原件: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银行借记卡卡号;
(三)申请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四)申请人为职工父母或子女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即: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下同);
(五)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如委托配偶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结婚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父母或子女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委托除以上关系人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等,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购房发票;
2、购买现房或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
3、购买拆迁安置期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置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C级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
6、缴存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额外提供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包括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下同);
7、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交易,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应在办理过户后3个月后提出申请,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缴纳3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二)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
如职工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可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内,下同)代替。如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的,需额外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含异地公转商贴息贷款),提供借款合同、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
(3)偿还本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委贷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公转商贷款贴息协议。
2、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含异地公转商贴息贷款),提供借款合同、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
(2)偿还本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委贷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贷款贴息协议。
3、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如职工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可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代替;
(2)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含异地公转商贴息贷款),提供借款合同、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3)偿还本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委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公转商贷款贴息协议。
4、借款人不在台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出具借款人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
(三)缴存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除了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况,额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申请人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结婚证;
2、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本、结婚证;
4、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子女的在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无需提供;
(五)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继承(遗赠)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八)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九)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实行托管管理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
(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供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验收报告和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九条以上证明材料(除居民身份证外)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一证通办”系统、档案系统、部门核查系统等)查询核实并下载打印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可不用提供。
第四章提取额度和时效
第十条职工依照第三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可按照顺序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在贷款结清前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约定的贷款实际还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贷款。
依照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和第四条第(三)项,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现房或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预售商品房按照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总价认定;现房或二手房按照契税发票所载明的计税金额认定;拆迁安置房按照增值税发票或拆迁安置协议中所安置房屋交易价值认定。
新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造价预算,工程造价预算可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及配偶须各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12倍的缴存余额。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各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缴存余额。
以上留存的缴存余额,除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使用之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截止时间: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截至和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二)购买现房和二手房:截至购房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截至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四)购买集资房:截至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或购房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截至拆迁安置协议或购房契税完税凭证或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六)新建自住住房:截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后的12个月内;
(七)大修自住住房:截至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截至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内。
第十三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在近12个月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及以上逾期还贷并产生罚息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借款人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必须在还贷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并有因购建自住住房获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只允许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近12个月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有一套以上因购建自住住房获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只允许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上一还款年度实际支付的其中一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因购买“子母套”自住住房导致多套住房贷款的除外。
借款人自然结清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间须在结清贷款本息后3个月内;
(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间在本次部分还贷后3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次还贷本息的总额;
(三)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间在还清贷款本息后3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第十六条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六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和转账手续。
第七章办结时间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章罚则
第十九条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申请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等,按照另行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