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德州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德人社发〔2018〕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残联、扶贫办: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和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医保发〔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工作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2019年度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220元。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实行集中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除新生儿及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对其他少数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及时缴费的居民,允许补缴,补缴标准为当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缴费相应科目,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补缴费用之日起30日后至12月31日。

  (三)按学制缴费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未办理减员手续的,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

  二、强化参保费用征缴工作

  (一)积极开展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缴费形式,要按照“一次办好”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银行代收、网上缴费等业务,提高居民医保缴费便捷性。建立辖区内参保信息及时沟通机制,避免漏保和重复参保现象发生。要切实做好特殊人群参保登记工作,充分考虑到年迈、残疾、长期居住外地等特殊人群缴费登记的实际困难,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要安排专人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动员,简化参保缴费流程,帮助特殊人群参保。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可选择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个人缴费、享受财政补贴和医疗保险待遇与居住地居民标准一致。

  (三)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困难人员名单分别由市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于每年年底前提供给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按名单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困难人员进行系统标识,标识人员享受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对无力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

  三、加强管理服务和监督问责

  (一)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尽快实现参保居民“人手一卡”,充分发挥社保卡身份凭证、信息记录、医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结算和支付等作用,使用社会保障卡自动读取参保人员信息,实现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信息录入工作同步进行、及时准确。

  (二)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困难人员受益水平。优化困难人员就医结算服务,实现困难患者出院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措施“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各县市区要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工作效率,及时完成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工作,7月10日前将截至当年6月底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数据库信息(含政府资助缴费人员)报市级审核。

  (四)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问题导向,定期开展重复参保、收入户保险费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等问题排查整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代收医疗保险费。对套取挪用个人缴费、篡改缴费记录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问责,确保医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基金安全。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民政局

  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德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德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