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南金管规〔2019〕1号
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广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区公安厅2018年6月12日印发的《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从2018年6月30日起停止办理装修提取。
二、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结合我市实际,从2019年4月1日起,租住商品住房的无房职工,每人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调整为720元。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