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房金字〔2018〕24号
各县(市)办事处、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改进作风、简政便民、服务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赣建法〔2018〕2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个别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房金委字〔2018〕4号)文件要求,在全面执行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所需身份证明等材料的通知》(吉房金字〔2018〕15号)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所有公积金业务所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
2、取消所有公积金业务中原由职工手工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贷款等申请表格,改由信息系统打印,职工签名确认;
3、取消提取业务中的无房证明、离职证明、死亡证明;
4、取消收入证明后,根据缴存职工的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推算月工资收入,以此计算月偿还能力并确定贷款额度。对月偿还能力计算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一年的银行收入流水等其他收入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贷款的佐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将其作为计算的依据;
5、房屋评估报告不再作为申请贷款的必要要件。购买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存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现值应以房管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凭证反映的计税金额及参照区域市场价格的低者进行确认。
异地购房、自建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其他以现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应参考税务部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江西版”并结合区域市场价格,由信贷调查人员和科室(办事处)负责人签字认定。
市本级和各办事处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行情,参考税务部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江西版”至少每年调整一次当地存量房的区域市场单价。存量房抵押物须由信贷员现场查看,签署调查意见。
抵押物现值确需评估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暂定500元每宗,中心统一支付。
6、抵押登记费改由中心承担。市本级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每月结算一次,各办事处可以参照市本级做法与当地不动产中心协调确定结算办法。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办事处和机关各科室要及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积极做好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