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定期寿险主要特点详细解析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高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定期寿险保障的年龄:

  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目前也有定期寿险提供的保障期限是5年期。

  定期寿险主要特点

  第一,保险期限一定,其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或20年、25年不等。有的以达到特定年龄(如65岁、70岁)为保险期满,也有应保户要求而提供的短于一年的定期保险。因此,如果被保险人16岁投保,其保险期限可以有多种选择,最长可达到54年;

  第二,保费不退还。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同时不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因为生存者在保险期内所交的保险费及保险费所产生的投资收入已作为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了死亡者的受益人;

  第三,定期寿险的保费低廉。在相同保险金额、相同投保条件下,其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这是定期人寿险的最大优点。这是因为死亡保险提供的完全是危险保障,一年定期保险的纯保费就是根据被保险人死亡概率计算而来的危险保险费,没有储蓄的性质。

  定期保险的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时间有确定的期限,并不超过被保险人年满65岁,所以即便是保险期间内采用“均衡保费”的方法,其计收的保险费也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而保险金额并不因此而压低。如被保险人生存,则其缴纳的保费及其利息成为死亡者的保险金的一部分。因此,定期死亡保险成为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保费最低的险种;

  第四,定期保险的低价和高保障,使得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增加,也易诱发道德危险。因此,需要严格控制;

  第五,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可以考虑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变更,以灵活地满足不同需要;

  第六,投保人的逆选择倾向与保险人的风险选择并存。

  投保定期保险可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极容易产生逆选择,表现为人们在感到或已经存在着身体不适感有某种极度危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而在自我感觉身体健康、状态良好的时候,往往退保或不再续保。

  第七,可以更新或展期的

  许多5年和10年的定期寿险规定,保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

  第八,可以变换的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

  变换的方法有两种:

  1、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

  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立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

  2、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

  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立的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