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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关于暂停和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部分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缓解资金紧张,保证刚性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使用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暂停受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申请;

  二、暂停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父母、子女相互贷款、提取及偿还公积金贷款父母、子女相互提取;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自筹资金(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三者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0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