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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庆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手段。工伤预防的目的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实现“零工伤”“零伤害”的最终目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2017年人社部、财政部、原国家卫计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2018年4月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联合转发了《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制定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厅转发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大庆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前期在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后,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本《暂行办法》。

  二、文件依据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4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五条。

  (二)成立由市人社、财政、安监、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市人社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社、财政、安监、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联合转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18】4号)。

  (三)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依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第四条。

  (四)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一年或两年的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或行业,并向社会公告。

  依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第七条。

  (五)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本市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直接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依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第十条。

  (六)实施工伤预防服务项目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具有开展预防项目的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2、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3、具有独立财务资质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可开具宣传、培训等服务类发票;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依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第十一条。

  (七)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应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利用新媒体、高科技传媒、互联网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实效。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微电影、微电视、微动漫等多种现代影视宣传方式,与传统印制工伤保险宣传画、标语、图册、用品等相结合,大张旗鼓广泛开展工伤预防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等知识宣传培训,树立人人注重安全、人人参与工伤预防、人人了解工伤预防的氛围。围绕典型案例开展研讨、培训,利用大中型企业优势开展“企业生产工伤预防优先”的现场宣传活动,真正树立劳动光荣、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预防相关知识了解与掌握,让工伤预防宣传与培训工作真正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减少和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作用。

  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联合转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18】4号)。

  (八)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预防项目的机构支付30%-70%的预付款。

  依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第十二条。

  (九)对于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人社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评估验收报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依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第十二条。

  (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第十五条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