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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8日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个定点”)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个定点”)是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机构,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是当前社保基金监督管理需要,是为有效维护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我局根据自治区对“两个定点”的管理规定和就医管理的相关规定,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0月30日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等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单位无修改意见。

  我局于2018年11月1日在本局门户网站征求了公众意见,公众逾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8年11月27日下午,玉林市人社局召开2018年第14次局务会议,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通过了《办法》(审议稿)。《办法》于2018年11月28日正式印发,于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明确了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对于“两个定点”违规处理的相关职能要求以及“两个定点”发生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理内容。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处理

  根据违规行为的情形有三种处理形式:1。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2。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3。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处理

  根据违规行为的情形有三种处理形式:

  1、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2、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自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3、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