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关于2017年支持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扩大试点的通知

  依据大商所《通知》,此次支持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扩大试点项目,旨在为贯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鼓励期货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项目要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鼓励让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受益的申请项目。同时项目要主动对接精准扶贫。

  鼓励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国家级贫困县地区开展并与当地扶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的申请项目。

  《通知》显示,期货公司在申请“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时,需要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价格或收入风险保障服务。其中,保险产品须以大商所对应品种的期货价格为依据,以期货市场为主要风险分散途径。项目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价格保险每项试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2.2万吨、大豆不少于1.3万吨;收入保险每项试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1.5万吨、大豆不少于0.6万吨。同时,鼓励立项单位根据实际扩大试点规模,对单个试点规模达到玉米8.8万吨或大豆5.2万吨的价格保险试点项目,大商所将适当增加支持力度。

  试点周期应当持续到大豆、玉米具备销售条件,保险期间和场外期权的时间周期须一致且不低于4个月。每个申请单位最多可以申请3个试点项目,须为不同品种或模式。

  试点项目申请条件方面,申请单位须参与过大商所2016年“保险+期货”、“场外期权”等试点项目或开展过3笔以上大商所期货品种对应的场外期权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在试点区域有分支机构,且获得该区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服务对象须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时间自即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截止。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保险+期货”模式是大商所2015年推动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首创的金融机构融合服务“三农”的创新模式,也是2016年大商所直接以资金形式支持的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试点模式。该模式2016年、2017年连续两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同时也被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予以明确认可。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大商所联合12家期货公司和7家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安徽省推动了9个玉米和3个大豆“保险+期货”试点项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强调“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管理市场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指出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这是对大商所持续推进“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下一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提出了更高要求。

  该负责人介绍到,下一步,大商所将会依据《通知》对期货公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内容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入立项评审环节。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答辩,根据答辩评审结果并综合需要优先考虑的项目情况确定正式立项名单。随后大商所向立项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并与立项单位签订《大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合作协议》。同时,立项单位须在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大商所提交对应要求现货量的保单及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并完成相关工作,否则将被取消立项资格。

  试点项目运行期间,立项单位须每两周按要求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在最后的验收评审方面,要求立项单位在试点结束之后30日内,须提交符合大商所要求的试点总结报告。大商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结项资金支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结项资金支持。

  在大商所发布《通知》的前一天,5月4日,中国保监会则发布了《指导意见》,进一步对“保险+期货”试点项目进行政策支持。

  依据《指导意见》,在完善农业风险管理机制方面,要推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利用保险业务协同优势,运用农产品期货、期权等工具对冲有关风险。推进支农支小试点,探索支农支小融资模式创新,通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对接农户、农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需求,丰富农业风险管理工具。